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雷曼

雷曼
2010-03-26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第35期電子報-理事長專欄

最近美國破產法院就雷曼兄弟破產一事發表了長達2,200頁的調查報告,其中除了對雷曼前高官隱匿財務真實情況作出嚴厲控訴外,並對雷曼的審計公司安永(Ernst&Young)強烈指責,震驚華爾街以及全球會計師界。

英國最著名的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也有可能被波及。當時沒有美國的律師事務所願意對雷曼安排的特殊交易表示法律意見,所以雷曼才轉英國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也有可能將來被雷曼投資人求償。

為次雷曼引起人爭議的部份在於為了保持公司良好信貸評級,進行了大量回購(Repo),將500億美元資產移到資產負債表外,幾天內再特約出售資產回購。會計準則將這種操作歸為銷售,而非融資,其結果是公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被移走,降低了其告知投資者的財務槓桿比率。

Repo是很正常的交易,每家投資銀行都會承作。雷曼的問題是公司已有財務問題,卻有這種手段去特別美化財務報表,製造不實假象,誤導投資人。安永被質疑的地方是雖然這些交易並無非法,卻沒有及早跳出來質疑這些作法道德的不適當性。在雷曼倒閉之前三個月,雷曼一位高級副總裁質疑這件事之後,安永才和雷曼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進行面談。

調查報告指出:「對於雷曼進行500億美元回購表外交易而未予以批露,安永沒有採取任何質疑和詰難的舉動。」安永提出聲明表示,雷曼事件是「管理層」而非審計機構的責任。

當年Enron倒閉,推累了全球最大會計師事務所Anderson,財務金融機構真的越來越不好作。去年馬多夫和PEM結構債事件,台灣銀行和證券公司基於「道義」和金管會要求,也賠了很多錢,雖然法律上不一定有責任。安永/雷曼事件的教訓是:金融機構有強烈的道德義務保障投資人權益,對遊走法律邊緣的行為應該予以規避、勸阻或是檢舉。要知道,對於犯罪行為「知而不報」也是一種罪過。【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 黃齊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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