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刊載至2011-06-29經濟日報)
國際私募基金KKR收購國巨失敗,引發各界討論。本案最引起爭議的部分,是全案完全合法但主管機關以「社會觀感」為出發點駁回。
根據投審會駁回處分書: 「本案雖尚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規定,惟國內現有事業遨睿公司將前述資金及國內銀行借款,以公開收購方式轉投資國內上市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對我國資本市場有重大影響,且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有資本弱化之情形,此外,本案有關對股東及投資人之保障,公開收購格之合理性及資訊揭露透明度等,投資人亦未釐清說明」。
綜合以上,主管機關並未認為遨睿公司收購行為違法,只是「投資人未釐清說明」。由於國巨並未違法,金管會才會聯合經濟部商業司,研擬修訂「企業併購法」。我們認為主管機關不能因為不喜歡現有法律,就不尊重法律,否則就算將來法律修改了,還是可以故技重施,沒完沒了。主管機關立場站不住腳,有以下四大理由:
第一﹑正當性。本案絕大部分股東都支持收購,以最後報載69%支持率來看,即使扣掉大股東35%,剩下的小股東仍然有過半支持,在不違法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力阻止嗎﹖被收購人的權益由誰保護﹖被收購人的股價跌價損失可以向主管機關請求嗎﹖
第二﹑合理性。主管機關無權干預「資本弱化」和「合理收購價格」。國巨下市以後股東只剩KKR和陳泰銘董事長,借款多少是其商業決定,並未涉及任何小股東權益。如果有資本弱化,銀行一定不會借錢給國巨,但本案銀行超額認購比例達二倍。同樣理由收購價格如果不合理,不會有70%的小股東同意被收購。換言之,合理性是由市場小股東決定,而不應由金管會來裁定。
第三﹑透明度。主管機關提到「資訊揭露透明度」,其實最不透明的就是主管機關。外國媒體批評國巨案表示沒有人知道什麼才是台灣金管會能接受的尺度,如何叫人信服﹖金管會若認為特別需要投資人了解的資訊,可以要求用大字標明。所有資訊在公開收購書中都有批露,金管會不能隨便給人亂扣帽子,更不宜以此作為否准的理由。
第四﹑責任歸屬。根據駁回處分書,所有疑慮皆和金管會職權有關,然而處分書卻由投審會發出,金管會有權表示意見,卻不必負行政責任(金管會要求投審會處分書不得提到金管會反對),還表示國巨案屬投審會權責,金管會不過問,也不願表態贊成或反對。我們認為金管會不應做為躲在背後的「影舞者」,暗中操縱法律。主管機關有權提供「行政指導」,但一樣應以法律為基礎。
一家外資法人對本案下了精闢註解: 過去台灣有政治風險 (Political Risk),現在感覺更有政策風險 (Regulatory Risk)。國巨案草率宣判,讓人感覺像是財經版的江國慶事件。金管會一再歧視外資和PE(私募股權基金),將重創外資對台灣法治和投資環境的信心,對未來台灣產業升級轉型,造成實質傷害。
日前參加2011年中國股權投資論壇,與會大陸人民銀行﹑證監會﹑發改委高級官員討論PE的發展,一致表示PE是中國未來十年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對私募股權基金和公募基金不應採用相同監理標準﹔另外法律要清晰,但監管宜寬鬆和支持,讓人深刻感受大陸金融主管機關平衡發展與監理的苦心,值得台灣參考與借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